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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振萍、金振华与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萍,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金振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299号原告:金振萍。第三人:金振华。被告: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莫愁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5701221X5。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振萍、第三人金振华诉被告钟祥御成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振萍、第三人金振华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振萍、第三人金振华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振萍、第三人金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金振萍负担50元,第三人金振华负担2203元。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