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创与张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创,张力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999号原告:刘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张力胜,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刘创诉被告张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刘创负担。审判员 吴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