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福林与陈家德、陈家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林,陈家碧,陈家友,陈家群,陈家德,陈家平,陈家富,陈家礼,陈家全,陈家义,陈家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20号原告:刘福林,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唐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碧,女,出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街道。被告:陈家友,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家群,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家德,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家平,女,出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被告:陈家富,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家礼,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家全,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被告:陈家义,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家惠,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林与被告陈家友、陈家礼、陈家德、陈家全、陈家富、陈家惠、陈家义、陈家碧、陈家平、陈家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林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福林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袁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徐宁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