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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金生、王海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生,王海卫,邬登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759-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海卫,男,1992年5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邬登基,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生与被执行人王海卫、邬登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邬登基名下的鲁G×××××号货车,现因该案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邬登基名下的鲁G×××××号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范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