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行审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规划局、王贵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规划局,王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8行审465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古林,该局规划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王贵敏,女,汉族,生于1948年6月6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规划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6)第1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王贵敏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的违法行为。2016年11月28日唐河县规划局作出了唐规罚决字(2016)第1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规罚决字(2016)第1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罚决字(2016)第1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6)第10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32760元及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