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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春国与谷明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国,谷明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196号原告:李春国,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被告:谷明怀,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贤文花园南区*号楼*单元****号。原告李春国与被告谷明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春国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李春国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