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春国与谷明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国,谷明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196号原告:李春国,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被告:谷明怀,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贤文花园南区*号楼*单元****号。原告李春国与被告谷明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春国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李春国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