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19号申请人:丹江口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老联通路中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073165498f。法定代表人:陈金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迎宾路37号1-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3164002466。法定代表人:韩益华,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丹江口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江口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鄂038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陈金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的账户资金5000元(银行卡号:62×××79)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申请人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资金3200元(账号:82×××9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已于2017年6月22日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81执保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