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增艳、高海英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艳,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791号申请执行人刘增艳,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高海英,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刘增艳申请高海英人格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