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林信、蒋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林信,蒋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9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住所: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14号。负责人:魏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年、严丽清,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信,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连江县。被告:蒋宣华,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连江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告林信、被告蒋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87元,减半收取计204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建人民陪审员 王 宵人民陪审员 贺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婷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