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西勇、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勇,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31号申请执行人:马西勇,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百兴里4栋1门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4137243-4。法定代理人:石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西勇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立德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