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常江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劳,常江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刑初168号自诉人张邦劳,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告人常江魁,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诉人张邦劳以被告人常江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邦劳以与被告人常江魁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常江魁的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张邦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水振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