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万检贱、陈全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检贱,陈全刚,俞娉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827号申请执行人:万检贱,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陈全刚,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俞娉娅,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检贱与被执行人陈全刚、俞娉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全刚、俞娉娅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全刚、俞娉娅所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