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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保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曲云平与尼尚庆、袁红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云平,尼尚庆,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云平,无职业。被执行人:尼尚庆,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袁红,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曲云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尼尚庆、袁红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李福江自愿以其在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的房产为曲云平提供担保。我院于6月21日受理了曲云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曲云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尼尚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0×××92的账户存款15万元、账号为62×××63的账户存款15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吉皇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