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X与朱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朱X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594号原告:郭X,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朱X,男,46岁,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郭X与被告朱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误工费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上午10点,原告在给被告下八里院内干活时,被被告的6条狗咬了2口。事情发生后,被告仅给了原告狂犬注射费,原告向被告索要注射期间误工费,被告不给。根据宣化区疾病防控中心特别提示,原告在注射期内2日内不能强烈运动,因此主张被告支付误工费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X不能提供被告朱X准确的身份信息,属于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