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娟与被执行人焦庆荣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娟,焦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娟,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焦庆荣,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王德娟与被执行人焦庆荣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113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焦庆荣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焦庆荣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韩 栋执行员 王红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敬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