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锦文豪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锦文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市碧阳服饰有限公司,徐伟林,唐佳梅,樊应丰,李姝,樊苏英,王伟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滨海公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9。法定代表人张毅明。被执行人义乌市锦文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88幢3单元2楼,组织机构代码:79438858-7。法定代表人樊应丰。被执行人义乌市碧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渡磬中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8476-7。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徐伟林,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唐佳梅,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樊应丰,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李姝,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樊苏英,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王伟为,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锦文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伟林、唐佳梅、樊应丰、李姝、义乌市碧阳服饰有限公司、樊苏英、王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782执3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佳梅、徐伟林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望道路182号606室的房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唐佳梅、徐伟林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望道路182号606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号、C0××3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4-084**号]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3456号之一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锦文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徐伟林、唐佳梅、樊应丰、李姝、义乌市碧阳服饰有限公司、樊苏英、王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34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执行人唐佳梅、徐伟林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望道路182号606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号、C0××3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4-084**号]房地产的查封。附:(2017)浙0782执34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