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袁桂凤、鹿寨镇龙田村民委屯结屯第二村民小组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桂凤,鹿寨镇龙田村民委屯结屯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复9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袁桂凤,女,194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鹿寨镇龙田村民委屯结屯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称:第二村民小组)。地址:鹿寨镇龙田村。申请复议人袁桂凤不服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22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建华、陶柳南、银邵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对案件的执行,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不是事实,为此本院作出(2014)鹿执字第394号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该行为并无不当,故作出(2017)桂022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申请复议人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7)桂022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采用虚假证明对我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我的利益,故提出复议申请。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受理的袁桂凤申请执行第二村民小组一案,因第二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曾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4日,袁桂凤以第二村民小组有政府给予其的土地补偿款可供执行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本案执行的申请。为此,执行法院即向鹿寨镇人民政府进行查证,鹿寨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6日出具证明,证实第二村民小组并无土地被征收,也没有对其发放任何土地补偿款。之后,执行法院又向鹿寨县龙田村民委进行调查,结论也是第二村民小组没有集体土地被征收。为此,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对袁桂凤作出(2014)鹿执字第394号不予恢复执行通知书。对此,袁桂凤不服而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依法作出(2017)桂022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将其异议予以驳回。为此,袁桂凤不服,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证属实的可恢复案件的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第二村民小组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袁桂凤虽然提供了第二村民小组有土地补偿款的财产线索,但经执行法院的查证,第二村民小组并没有土地被政府征收而得到任何土地补偿款,这一事实有鹿寨镇政府及村民委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所以,执行法院据此向袁桂凤发出本案不予恢复执行的通知,并驳回其异议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袁桂凤认为政府出具的证明内容虚假等主张,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驳回袁桂凤的复议申请。2、维持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22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陶柳南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