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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其梅、陈世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其梅,陈世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853号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联通大楼*楼。法定代表人:金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虎,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徐其梅,女,遵义县人。被告:陈世桥,男,遵义县人。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其梅、陈世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子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