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武树国与杨立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树国,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369号申请执行人:武树国,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儿童公园对过。被执行人:杨立新,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吉祥家园10号楼5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武树国与杨立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武树国申请撤回对杨立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