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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武树国与杨立新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树国,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369号申请执行人:武树国,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南街儿童公园对过。被执行人:杨立新,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吉祥家园10号楼5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武树国与杨立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武树国申请撤回对杨立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425执2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