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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洪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宝粮西路128号综合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刘红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洪波,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洪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湘0112民初33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吴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洪波三日内协助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长沙市望城区山水蓝天住宅小区二期第17、18栋1606号房屋预告登记撤销手续(预告登记证号为望房预高塘岭镇字第414010324号),并支付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吴洪波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望城区山水蓝天住宅小区二期第17、18栋1606号房屋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号:望房预高塘岭镇字第414010324号);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洪波银行存款1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