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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凯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凯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999号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5。法定代表人:汪滔。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本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舒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凯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工业园4栋6层A-C轴与17-21(C10-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F。法定代表人:李千里。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凯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欧 宏 伟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