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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毅,男,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县,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鑫麒、刘珏玉,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1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谭毅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某网咖内,趁被害人谢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放于电脑桌上的1部价值1610元的VIVO牌手机。2017年4月16日5时37分许,被告人谭毅又在上述网咖内,趁被害人郑某睡着之机,盗走其放于电脑桌上的1部价值2483元的iphone6plus手机。10时许,被害人郑某在网咖楼下发现被告人谭毅后将其抓住,被告人谭毅将盗得的苹果手机还给郑某,后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谭毅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盗窃的VIVO牌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谢某。被告人谭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毅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