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良、黄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良,黄殿,黄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良,男,1974年5月6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百色市右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殿,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平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贵,男,1965年5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平果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聪,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良因与被上诉人黄殿、黄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梅君代理审判员 黄 耀代理审判员 李定壬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