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750号原告:周某,女。被告: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