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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与赵浩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赵浩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314号原告XX,女,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赵浩勇,男,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汇林凤凰城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795F。负责人邹建刚,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佳佳,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赵浩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军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