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何茂鑫、马宗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茂鑫,马宗林,范县龙马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何茂鑫,男性,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范县新区。被执行人:马宗林,男性,1964年6月6日出生,住范县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范县龙马铜业有限公司,住范县产业集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茂鑫与被执行人马宗林、范县龙马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茂鑫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