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与张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765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住所地德惠市菜园子镇街道。负责人:张守祥,菜园子支行行长。被告:张秀梅,女,1969年6月1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与被告张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菜园子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