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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邝远平、李国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远平,李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邝远平,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国斌,男,194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国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斌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邝远平清偿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46000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邝远平违约金6173440元(以借款本息96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0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止);三、承担本案件受理执行费9370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2097元,以上款项共计16000245元。但被执行人李国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国斌银行存款1600024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