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郭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郭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713号原告:陈志刚,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郭爱民,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开发区。。原告陈志刚与被告郭爱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志刚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志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