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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4民初572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柏乡县。被告:芦某(卢江滨),男,1989年9月1日生,汉族,柏乡县人,现服刑于石家庄监狱。石家庄村村委会指定监护人:安俊行、白文谦,系村委会干部。原告王某与被告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贵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芦某自愿离婚。二、儿子卢泽晗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愿承担。三、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四、属于被告所有财产,被告自愿赠与儿子卢泽晗并归其所有,儿子未成年时由原告代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