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陆鑫与吴玮、丁晓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鑫,吴玮,丁晓舟,周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470号原告:陆鑫,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吴玮,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丁晓舟,男,成年,汉族,住阜宁县。被告:周德清,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陆鑫与被告吴玮、丁晓舟、周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陆鑫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鑫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鑫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洪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