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谌毛华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毛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95号申请执行人谌毛华,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经开区市政协大楼六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69183005-3。法定代表人林增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锋,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系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毛华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本案纳入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款的分配,申请执行人谌毛华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分得6.18万元,余0.48万元未能得到偿���。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谌毛华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肖瑞明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