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965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若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