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行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树枝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新乡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枝,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新乡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行初7号之一原告刘树枝,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生巷13号。法定代表人郑援越,区长。委托代理人张义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平一方,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王登喜,市长。委托代理人侯运宽,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现琴,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枝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刘树枝以其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枝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枝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树枝负担。审判长 夏智勇审判员 路月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丁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