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义与华粮集团大布苏粮食中转库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义,华粮集团大布苏粮食中转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义,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粮集团大布苏粮食中转库,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大布苏镇,组织机构代码:58947XXXX。法定代表人:林亚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翠霞,女,华粮集团大布苏粮食中转库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超,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该粮库负责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乾安镇。上诉人高义因与被上诉人华粮集团大布苏粮食中转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2461号民事驳回起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高义于2017年6月23日因双方欲庭下调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2461号民事驳回起诉;二、准许高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高义负担,剩余5元,由一审法院退还高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高义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高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