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3、赵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赵某,高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687号原告:高某1,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高某2,男,72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某,女,6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高某3,男,46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赵某、高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