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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3、赵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赵某,高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687号原告:高某1,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高某2,男,72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某,女,6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高某3,男,46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赵某、高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