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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裴良业、吴良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良业,吴良雄,吴良英,翟芝英,宋英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裴良业,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吴良雄,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吴良英,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申请执行人翟芝英,女,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宋英教,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裴良业、吴良雄、吴良英、翟芝英依据本院(2014)钦南执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宋英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7)桂0702执92号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宋英教所有的桂N×××××号南骏牌大型汽车一辆,现不宜处置。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停止查封财产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