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3578号原告曹某,男,1958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高某,男,1980年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依兰县。原告曹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某原在电子生意,高某说要扩大经营规模需要现金,让我帮助他一下,我于借给高某现金元(没有利息),后来由于经营状况不好,不知道什么时候高某就把柜台撤了,然后北京打工,后来被告告诉我说曾发生车祸,一条腿被压断了,我也一直没有催其还钱,中间原告换了手机号也不告诉我,我于年曾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一直说现在没有钱,后来又说其父亲去世了,再后来打电话也不接,QQ也不回信。现在我也急需用钱,被告在住宅(当时借款时被告把房产证给我作为抵押),现在我唯一只有一个电话号码是联系被告的方法,希望人民法院通过被告的房产证查一下被告的身份证信息,查到被告现在的具体位置和工作地点,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其房产予以拍卖归还我的钱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某向原告曹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曹某现金整房产证作为抵押高某”。现原告持有被告名下位于房屋的房产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借款之后拒不还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某偿还借款本金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