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3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安化县沸点歌厅与安化县云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沸点歌厅,安化县云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沸点歌厅,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经营者:李志军。被执行人安化县云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陈冰风,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沸点歌厅与被执行人安化县云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和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