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召明与陈明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召明,陈明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038号原告李召明,男,汉族,1957年10月23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陈明达,男,彝族,1969年10月15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召明与被告陈明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召明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召明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