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金爱、吴子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爱,吴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72号申请人李金爱,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鄱阳县。被执行人吴子琴,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李金爱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吴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吴子琴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子琴在万年县永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股份,经实地查看该公司未正常经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吴子琴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40000元。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子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国泰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文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