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邬娜与被告潘际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娜,潘际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274号原告:邬娜,1980年9月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潘际根,1984年1月14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地区奉新县。原告邬娜与被告潘际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邬娜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邬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邬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