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舒德泉与孙传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德泉,孙传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5民初1025号原告:舒德泉,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博兴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传奇,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原告舒德泉与被告孙传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德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传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舒德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1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承包其他单位外墙粉刷工程,在此期间,原告带领本村其他村民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为其支付人工费。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人工费。经过对账,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告仍欠原告人工费130000元,并为其出具了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孙传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舒德泉提交的如下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欠条1份。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并确认以下事实:孙传奇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承揽博兴四中、华兴机械厂的相关工程,并将其中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员对外墙进行粉刷。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130000元,孙传奇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舒德泉人工费壹拾叁万元(130000元)整/欠款人:孙传奇。本院认为,本案为系孙传奇承揽工程后将其中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故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现予以变更。孙传奇将其承揽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虽没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但孙传奇向原告支付部分人工费后,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即为对该债务的认可。舒德泉诉请孙传奇支付人工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孙传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传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舒德泉支付人工费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孙传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