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健仁、赵勇申请执行周月梅、周挨贵、周月娥、高数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仁,赵勇,周月梅,周挨贵,周月娥,高数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仁,男,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赵勇,女,47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月梅,女,50岁,汉族,现在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周挨贵,男,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周月娥,女,5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高数绿,男,4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杨健仁、赵勇申请执行周月梅、周挨贵、周月娥、高数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后十五日内被执行人周月梅、周挨贵、周月娥、高数绿提起上诉,故该判决书未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健仁、赵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