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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9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军涛诉宋启发更正裁定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994-1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白军涛诉被告宋启发、西平县恒泰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02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五行中的“限被告白军涛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军涛各项损失共计26800.8元”更正为“限被告宋启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军涛各项损失共计26800.8元”。审判长 宋 方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