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由国强与被执行人张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国强,张家军,张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9号申请执行人:由国强,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张家军,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张国兴,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由国强与被执行人张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26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15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家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家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金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