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寇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张某,寇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寇某。被执行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寇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772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