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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史居功与庞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居功,庞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242号原告史居功,男,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庞文平,男,47岁,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居功诉被告庞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居功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居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法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