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史居功与庞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居功,庞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242号原告史居功,男,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庞文平,男,47岁,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居功诉被告庞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居功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居功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法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