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9号。法定代表人:刘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华创动漫产业A11栋10号。法定代表人:王善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77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