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正友与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友,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332号原告:黄正友,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辉,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波,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金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793266051E。原告黄正友与被告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正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正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